股东怠于清算连带责任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清算。但大股东一直拖着不进行清算,我担心会有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股东怠于清算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会不会因为大股东的行为受到牵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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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清算连带责任是指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 这里的“怠于清算”,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积极主动地去开展公司的清算工作。公司清算就像是给公司做一个“收尾”工作,把公司的资产、债务等情况都梳理清楚,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要是股东该清算的时候不清算,使得公司财产受损,或者因为没有保管好相关材料导致没办法清算,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了。对于小股东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督促义务,并非怠于清算,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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