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是怎么审判的?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审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 首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会判给母亲抚养。这是因为在这个年龄段,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其次,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那些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再者,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最后,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对于其今后的成长和生活安排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农村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审判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