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财产分割该如何处理?


在农村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财产,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在农村,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类型。比如农村的房屋,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建造或者购买的,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权益。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农村离婚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