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占用公用过道,一方签字同意有效吗?
我家在农村,邻居要在自建房时占用公用过道,说已经有一方签字同意了。我担心这会影响大家通行,也不知道他这么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签字同意就能让他占用过道吗?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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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公用过道属于集体所有的公共空间,供村民共同使用。对于农村自建房占用公用过道,仅一方签字同意通常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公用过道是为了保障村民的通行等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集体的公共资源。所以,对公用过道的使用和处分,不能由某一个人单独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有部分就包括农村的公用过道。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占用公用过道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本集体的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一方签字就能生效的。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允许一方签字就可以占用公用过道,可能会导致部分人随意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农村的公共秩序和邻里关系。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影响权益的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恢复过道原状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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