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农村房子归谁?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一套房子。这房子是婚后一起建的,但宅基地是对方家的。我不太清楚离婚后这房子该归谁,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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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离婚时,确定农村房子的归属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房屋的特点,它一般是建在宅基地之上,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拥有使用权。 对于农村房屋归属的判定,关键在于房屋的建造时间和出资情况。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出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进行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考虑房屋的具体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那这通常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建造方所有。然而,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增值行为,那么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割。 另外,由于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的问题,如果宅基地是以一方家庭名义申请的,而另一方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于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但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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