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农村自建房屋在离婚后怎样处置?

我和配偶在农村有自建房屋,现在打算离婚,不知道这房子该怎么处理。房子是婚后一起建的,但宅基地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我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农村自建房屋离婚后会如何处置,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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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离婚处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农村自建房屋离婚后的处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宅基地使用权,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关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而房屋所有权,则是指对房屋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该农村自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房屋的处置方式,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等。 然而,由于农村自建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并且该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另一方不是,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会考虑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保障非宅基地使用权方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通常,如果非宅基地使用权方对房屋建造有出资等贡献,也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要是农村自建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那么该房屋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扩建、修缮等,扩建、修缮部分所对应的价值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对房屋的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同时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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