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是否可以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的劳动合同?


在探讨销售提成是否可以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的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本概念。双倍工资赔付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什么是工资呢?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其中,销售提成通常属于奖金的范畴,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双倍工资的赔付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销售提成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双倍工资赔付基数时,是应当被计入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主张销售提成具有不确定性,不应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但这种观点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因为销售提成虽然与劳动者的业绩挂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它仍然是劳动者基于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例如,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双倍工资赔付的案件时,会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记录,将销售提成计入双倍工资的赔付基数。这是因为,劳动者的销售提成是其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将其计入赔付基数,将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销售提成是可以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的。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销售提成情况,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