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发生销售退回该怎么办?
我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了。最近有之前销售的货物发生了退回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身份转变后遇到销售退回该怎么处理,是按之前小规模时的规定,还是按现在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呢?想了解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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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发生销售退回情况,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有相应的规定和方法。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对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样做的目的是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如果退回的货物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并且当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退回,处理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的销售退回情况,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具体来说,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这样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之,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销售退回,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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