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后,条件很好的养母能索要养女的赡养费吗
我和养母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养母自身经济条件不错,有稳定收入和积蓄。我现在有些担心,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没有权利向我要赡养费,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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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母条件很好,从法律规定的通常情况来讲,养母没有权利索要养女的赡养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了,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赡养等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所以,如果养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不符合要求养女给付生活费的法定情形。 另外,如果养女在成年后有虐待、遗弃养母导致收养关系破裂的情况,养母有权向养女追讨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总之,在养母条件很好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索要赡养费,但有法定特殊情形的除外。 相关概念: 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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