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阶段的孩子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比如,在幼儿园里,如果一个小朋友在课间活动时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而幼儿园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并设置警示标志,那么幼儿园大概率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小朋友注意安全、定期检查场地设施等管理职责,就有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例如,在中学里,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没有对体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学生使用时器材故障受伤,那么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没有尽到对器材的管理职责。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闯入学校打伤学生,主要责任由该校外人员承担,如果学校存在安保漏洞等管理不善的情况,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