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家孩子在学校里和同学玩耍时受伤了,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判定的呢?是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有责任,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我想弄清楚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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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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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准则。这一原则对于明确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等各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学校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类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可以免除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受伤害的学生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导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总之,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不同情况来确定的,这有助于公平合理地划分各方责任,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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