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应分担交通事故责任?


在探讨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应分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学习、生活期间”的理解,不能简单地局限于校园内的时间。一般来说,学生从进入学校开始到离开学校的整个时间段,都可以视为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期间。但请假回家途中是否属于这个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学校的管理职责角度来看,如果学校在学生请假环节存在过错,比如未严格按照请假制度进行审批,对学生请假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在学生请假后,没有及时通知家长等情况,那么学校可能被认为未尽到管理职责。例如,学校规定学生请假必须由家长电话确认,但学校未执行该规定,就让学生离校,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存在一定过错。 然而,如果学校已经严格履行了请假审批程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职责,学生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通常学校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肇事方和受害方根据各自在事故中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应分担交通事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