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认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去“告状”的一种诉讼。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明确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首先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比如说,一家小饭馆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卫生不达标为由吊销了营业执照,饭馆老板对这个处罚不服,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例如,公安机关以调查为由对某人进行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认为不合理,就有权利起诉。 还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比如,某人申请开办一家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所有材料,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给出答复,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另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像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村民对政府的确权决定有异议,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如果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给出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觉得不合理,就能够向法院起诉。 还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比如,有人遭到威胁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却没有采取行动,当事人可以起诉。 此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比如,政府部门强制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例如,某家企业发现竞争对手得到了政府部门不合理的偏袒,影响了公平竞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如果政府部门让企业承担不合理的费用,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