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做买卖交易,担心卖方可能存在权利瑕疵问题。想了解下在我国民法典里,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能让我在交易中更好地保障自己权益,避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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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业买卖活动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是保障交易公平、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指的是卖方要保证对所出售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权利,不会让买方因为第三方的权利主张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卖方的基本义务,即卖方需要确保所交付的物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比如,卖方不能把已经抵押给别人的物品卖给你,因为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你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第六百一十三条则是关于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情况。该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在交易时你已经知道物品存在权利问题还愿意购买,那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卖方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如果卖方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当你因为卖方的权利瑕疵而遭受损失时,你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弥补你的损失,比如退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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