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价格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涉及到了价格相关的规定。 首先,在合同编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价格是可以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的。比如在买卖商品时,商家和消费者可以就商品的价格进行商量,最终达成一致后写进合同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因素来确定价格。 其次,关于价格欺诈的问题。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抬高价格后再虚假打折,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等。 再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如果因为市场价格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在市场环境变化时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价款的支付地点和时间也有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这保证了交易过程中价款支付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