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其实就是说,如果产品本身有问题,导致买东西的人或者其他受到影响的人身体受伤或者财产受损了,那么生产这个产品的厂家或者卖这个产品的商家就得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产品责任有专门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产品有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相应标准,厂家就要担责。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就给了消费者一个选择权,不管是找厂家还是找商家,都可以要求赔偿。 此外,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是运输或者仓储过程中出的问题,最终的责任还是能找到真正该负责的人。 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并遭受损害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