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买了个商品,使用后发现和商家描述的完全不一样,我就想退款,但是商家不肯。我想知道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法里,关于退款是怎么说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退款,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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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消费者退款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 首先是《民法典》,它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那么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打个比方,你购买了一台宣称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电器,但到手后发现该功能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这就属于商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你可以依据《民法典》向商家主张退款。 然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多项权利,其中就包括退换货的权利。根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网络购物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一些特殊商品除外,比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总的来说,如果遇到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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