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质保期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买了一批电子产品,商家说质保期是一年,但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质保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质保期能不能由商家随意设定,有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或者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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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质保期也被称作质量保证期,它指的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保期有一系列的规定。依据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要是当事人对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又没办法通过协商补充,也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的话,就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就得符合通常标准或者是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这就意味着,如果合同里没约定质保期,就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来确定产品质量要求以及质保期相关情况。 同时,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质保期会影响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 另外,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质保期,那么双方都要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等要按照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家电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商家就有义务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新产品。总之,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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