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保期是否可以进行约定?
我买了套新房,开发商说房屋质保期可以和我另外约定。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房屋质保期到底能不能约定呢?如果可以约定,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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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保期是可以约定的,但这种约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并非可以随意约定。 房屋质保期,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开发商要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等。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房屋各部分的最低质保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虽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但约定的质保期不能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的质保期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仍然要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来执行。例如,如果双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这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5年,那么这个约定就无效,屋面防水工程的质保期还是要按照5年计算。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通过不合理的约定逃避其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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