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民法典对卖房权利义务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掉,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卖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我要提前告知买家房子的哪些情况,我又能享有哪些权益保障。想了解一下我国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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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卖房涉及诸多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首先说卖方的义务。第一是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意味着卖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家,并且协助买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把房屋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家。例如,卖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后,还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房屋。 第二是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这要求卖家要保证所卖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要如实告知买家房屋存在的瑕疵。比如,如果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卖家不能隐瞒,必须如实告知买家,否则买家在发现问题后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是权利担保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卖家要确保所卖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被抵押、被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如果在交易后发现房屋存在这些问题,导致买家的权益受损,卖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看卖方的权利。首先是获得价款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卖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家违约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价款,卖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卖家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例如,如果买家严重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卖家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卖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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