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权力行使范围包括哪些?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予以撤销并使因此而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其权力行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别人,这显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本应用来偿债的财产被无偿送出去了。 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就像您提到的公司低价转让设备,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这样做会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清偿份额。 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原本这笔债务没有财产担保,债务人却突然为其提供担保,这会使特定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破坏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 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没有义务提前偿还,但如果提前清偿,就可能使一部分债权人提前获得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损。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这种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比如维持了企业的基本运营,那就不能撤销。 总之,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合理用于清偿债务。当出现上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管理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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