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的涵盖范围有哪些?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对于“汽车”的涵盖范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从立法目的和相关规定来理解。从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安全,所以这里的汽车应当是那些用于公共交通运输,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一旦被破坏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车辆。 一般来说,常见的用于公共交通运营的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长途大巴等,毫无疑问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所指的汽车范畴。这些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如果被破坏,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及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大量财产损失。 小型的私家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同样会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发生因破坏行为导致的事故,不仅会对车内人员造成伤害,还可能影响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所以,私家轿车也属于这里的汽车范围。 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汽车,如工程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虽然它们有特定的工作职能,但也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例如工程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因被破坏而失控,会对周围的行人和其他车辆造成危险;消防车承担着灭火救援的重要任务,若被破坏可能影响到火灾救援工作,间接威胁公共安全;救护车关乎患者的生命救治,其安全行驶也至关重要。因此,这些特殊用途的汽车也应包含在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范围内。 不过,一些并非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且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如景区内的观光车、工厂内的叉车等,通常不被认为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因为它们的活动范围相对特定,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范围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法律明确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也从侧面反映了该罪所保护的汽车等交通工具与公共安全的紧密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