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可能会被附条件逮捕,但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才会适用附条件逮捕,所以想知道在法律上,附条件逮捕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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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从案件性质来看,附条件逮捕主要适用于重大案件。这里的重大案件通常是指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比如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这类案件往往社会危害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在证据条件方面,适用附条件逮捕时,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但证据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也就是说,虽然有一定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达到普通逮捕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过,侦查机关有一定的线索和可能性,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另外,适用附条件逮捕还需要满足确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确有逮捕必要一般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侦查情况;批准逮捕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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