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在了解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规定了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至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从范围上来说,它调整的合同主要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平等主体是很关键的概念。平等主体意味着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隶属关系。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的。 合同编调整的合同类型非常广泛,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这些合同都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民事目的而订立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受合同编调整。比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因为这些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与一般的财产交易合同有本质的区别。这些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由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收养编等其他法律来调整。 此外,行政合同也不受合同编调整。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不适用合同编。 总之,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易类合同,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协议则不适用。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准确判断合同的性质,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合同相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