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首先,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是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让知识能够更广泛地传播。比如学校使用的语文、历史等教科书,里面引用一些经典的文学作品片段等,就属于这种法定许可情况。 其次,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促进了信息在不同报刊之间的流通和共享。例如,一篇在某财经报刊上发表的经济分析文章,其他财经类报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载。 再者,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为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使得音乐作品能够以更多样的形式呈现给听众。比如一家音乐制作公司,使用已经有其他公司录制过的音乐作品来制作新的录音专辑。 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考虑到广播电视的传播特性和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比如电台在日常节目中播放流行歌曲等。 总之,法定许可使用是在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设定的制度,在这些特定范围内使用作品,虽然不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使用者依然有支付报酬和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