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刑事官司的时候,顺便把要求赔偿损失的官司也一起打了。 下面来详细说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首先,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属于被告人范围。刑事被告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被指控犯罪的人。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是指那些和刑事被告人一起实施了侵害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情节显著轻微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其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也可能成为被告人。当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监护人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监护人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管和教育的义务,如果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损失,监护人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力责任。这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含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再者,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也在范围内。如果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其遗产继承人继承了他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也属于被告人范围。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情况类似,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主要就是以上这些方面。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准确确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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