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可以不开发票?


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重要的财务和税务凭证。不过,确实存在一些费用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况。 首先是个人之间的小额交易且不涉及经营活动。比如,你把自己闲置的旧书以较低价格卖给邻居,这种纯粹个人之间的、不具有经营性质的小额物品转让,通常不需要开发票。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个人之间非经营性质的小额交易不属于该规定的经营活动范畴。 其次,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些费用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它们使用的是财政票据而非税务发票。例如,一些行政部门收取的证照工本费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对这类收费的票据使用有明确规定。 再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比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这些项目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公告中对这些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开具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最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因为这些服务和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不涉及我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通常不需要开具我国的发票。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