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这些亲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这些亲属要成为供养对象,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情形。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在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此外,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总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依法申请相关待遇,以保障基本生活。这既体现了对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关怀,也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