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包括:第一,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忠诚和稳定。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第二,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重婚不同,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但这种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同样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伤害。例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和戊在外租房共同居住,丁的配偶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丁给予损害赔偿。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暴力还是精神上的暴力,都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像己经常对配偶庚进行打骂,造成庚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庚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遗弃则是指负有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赡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比如,辛长期对年迈的配偶壬不闻不问,不提供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照顾,壬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第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过错情形都列举出来,当出现其他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另一方在离婚时同样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赔偿。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遇到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时,无过错方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