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里,该先做事的一方没做好,后做事的一方就可以不着急做或者不完全做自己的事。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虽然说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也体现了双务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相互性,为理解先履行抗辩权提供了基础。 其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可以由合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是承包方先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就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然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债务很好理解,就是该做的事没做;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比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不达标、数量不足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买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或者只支付部分货款。在租赁合同中,若约定了承租方先支付租金,出租方再交付房屋,而承租方没有支付租金,出租方就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先支付预付款的义务,承揽人后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预付款,承揽人就可以暂停工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符合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情况时,当事人要善于运用这一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也要注意合理、合法地行使,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