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保险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其行使的前提是因为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事故不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存在保险代位权的问题。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没有明确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例如,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了10万元的保险金,那么它最多只能在10万元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了10万元,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能代位行使权利,被保险人可以就超过部分继续向第三者索赔。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比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如果是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放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是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放弃的,该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之间的损害,如果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特殊,如果允许保险人代位求偿,可能会破坏家庭或组织内部的和谐关系,也不符合保险的初衷。《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