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俗来讲,它就像是劳动者权益的‘守护卫士’,专门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些纠纷和问题。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这就好比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矩,得符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者限制员工的休假权利等,劳动监察大队就会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其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等,劳动监察大队会进行监督和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再者是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如果发现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还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些特殊的特点,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会介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对此有相关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也在受理范围内。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有限制的,并且应该有合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长时间加班,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休假,劳动监察大队会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最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也是劳动监察大队关注的重点。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