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在该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等相关条文之中。 首先,我们来明确噪声污染的定义。按照法律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意味着,如果声音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采取应有的防控措施而产生的噪声,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干扰,就属于噪声污染。 从适用的空间范围来看,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也就是说,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等所有我国管辖的区域内发生的噪声污染问题,都在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从适用的对象范围来说,涵盖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多个方面。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比如工厂里机器运转的声音,如果超过标准影响到周边居民,就属于噪声污染,要受到该法的约束。建筑施工噪声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像您提到的工地施工噪音问题就属于此类。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例如道路上汽车的鸣笛声、飞机起飞降落的声音等,如果超过标准影响他人,也受该法调整。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像商场、KTV等场所产生的噪声,如果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同样适用该法。 不过,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因为职业性的噪声危害防治有其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