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证据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了解法律上证据的范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其陈述往往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信件、发票等,书证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在侵权纠纷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物证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视听资料能够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但容易被剪辑、篡改,因此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具有易保存、易复制、易传输等特点,但也存在易被篡改、丢失等风险,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审查。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高。证人证言能够为案件提供新的线索和证据,但证人的记忆和表达可能存在误差,需要进行认真审查。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例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为法院解决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依据,但鉴定意见也可能存在误差,需要进行审查和判断。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或物品的实际情况,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法院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