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先予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为了解决当事人的一些紧迫需求,先让另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一定的义务。 先予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类适用范围:第一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赡养费是子女给父母用于生活的费用;扶养费一般是夫妻之间相互的生活费用支持;抚养费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恤金是给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医疗费用就是看病治疗所需要的花费。比如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因为老人生活困难急需这笔钱维持生活,法院就可能裁定先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第二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就是我们工作后应得的工资等收入。例如农民工辛苦工作后,老板一直拖欠工资,农民工生活无以为继,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工资。同样依据上述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这也在先予执行的范围内。 第三类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比如一家工厂的机器设备被他人非法占有,导致工厂无法正常生产,面临巨大损失,此时工厂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立即返还机器设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