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不是赠予的情况下,能否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跟我说一笔交易看着像赠予,但实际不是。现在涉及到担保人,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实际并非赠予的情形下,能不能把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处理不好,所以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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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不是赠予的情况下,关于能否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加被执行人”这个概念。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增加义务主体,由其承担或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一项执行法律制度。 对于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实际不是赠予的交易中,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且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那么是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可以申请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执行人。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证,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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