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予,买卖债权能否追偿?
我和对方签了个买卖协议,但实际上是赠予性质。现在涉及到买卖债权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情况下,我作为债权人能不能去追偿这笔债权,希望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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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情况下买卖债权能否追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名为买卖实为赠予”是指当事人之间表面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图是进行赠予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法律关系。因为法律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要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行为的本质。 对于债权追偿,一般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行为。在正常的买卖关系中,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价款等权利。但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情况下,债权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名为买卖的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隐藏的赠予行为,如果符合赠予的法律规定,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则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赠予行为有效,那么就不存在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债权。因为赠予是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通常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不能基于所谓的“买卖债权”进行追偿。 然而,如果在赠予过程中存在一些附条件的情况,比如附义务的赠予,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予。但这与正常的买卖债权追偿是不同的法律逻辑。 总之,名为买卖实为赠予时,买卖债权能否追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被认定为赠予关系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无法按照买卖债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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