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几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具体来说,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以侮辱、诽谤案为例,如果有人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但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被害人需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要求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并且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当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但这些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的情况。 总之,了解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正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