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主要涉及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对各类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从侦查案件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意味着,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检察院有自行侦查的权力,这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特定条件下也能由检察院来处理。 在审查起诉方面,除了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都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法律监督方面,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比如,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