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被法院受理。明确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至关重要。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甲去起诉乙的债务纠纷,但甲与该债务并无关联,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予受理。 其次,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例如,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之后甲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乙要求支付同样的货款,这就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再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争议,法院会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另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某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就会告知原告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最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避免当事人随意提起诉讼。比如,甲起诉与乙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甲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总之,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仔细对照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确保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