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是否会有试用期?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后来离职了。现在又重新回到这家公司上班,公司说要给我设置试用期。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按法律规定是否应该有试用期,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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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二次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是否有试用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劳动者第二次回到同一家公司工作时,公司不应该再设置试用期。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岗位要求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者重新入职的岗位与之前有很大不同,公司可能会认为需要对劳动者在新岗位上的能力进行考察。但即便如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应该再设置试用期。如果公司坚持设置试用期,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说明法律规定。若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不应该有试用期。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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