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在探讨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这种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其中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否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这需要对“不动产纠纷”进行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并不直接等同于该解释中所列举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纠纷多为合同纠纷,比如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如果二手房买卖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时,就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这种纠纷就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纠纷不一定是专属管辖。当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时,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当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时,则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遇到具体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