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下岗潮来临,哪些人将会被迫辞退?


在面临所谓“第二轮下岗潮”这类情况时,企业辞退员工并非可以随意为之,而是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来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能会依法辞退员工。 首先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企业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的学历、技能等要求,员工入职后却无法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就有理由辞退该员工。另外,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像经常无故旷工、严重违反操作流程导致重大损失等,企业也能够依法辞退。再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劳动者无过失,但因自身能力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因患病休了较长时间的病假,病好后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企业为其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这时企业就可以按规定辞退。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也能依法解除合同。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多次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依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不过,企业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有理由辞退员工,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以应对生活的压力。总之,企业辞退员工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