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在证券交易等相关活动中,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证券市场里,这种侵权行为会严重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了多个方面。首先,各侵权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比如,一些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上市公司的高管合谋,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其次,他们的行为要具有关联性,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就像不同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达到某种目的,分别在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方面提供不实内容,这些行为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围绕着同一个侵权目的。 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证券领域也是如此,当发生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时,侵权主体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主体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该侵权主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侵权主体进行追偿。 在认定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损失必须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如果投资者因为听信了虚假的证券分析报告而买入股票,之后股票价格下跌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证明这份虚假报告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己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减轻他们的举证负担。比如,在一些集体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投资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