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商誉合并是否需要抵消?
我公司在进行企业合并时,涉及到自有商誉的处理。我不太清楚在合并过程中,自有商誉是不是需要进行抵消操作,不太明白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想了解一下相关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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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对于自有商誉合并是否需要抵消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誉。商誉通俗来讲,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其良好的信誉、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因素,使得企业在未来能够获得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潜在经济价值。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当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就是商誉。 而对于自有商誉,它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自身形成的,并没有经过外部交易的衡量。根据会计准则,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然在合并时也不存在所谓的抵消问题。因为会计上确认的商誉通常是通过企业合并等外部交易产生的。 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外购商誉,才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抵消处理,其中涉及到的外购商誉也会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并进行后续的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所以,自有商誉在合并时不需要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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