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产货物用于办公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货物用于办公了,财务说要视同销售。我不太理解,自产货物自己用在办公上又没卖出去,为啥要视同销售呢?这对公司的税务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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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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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行为来对待,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自产货物用于办公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情况下,自产货物用于办公,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办公使用,通常是不视同销售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在企业内部流转,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会通过后续的产品销售等方式实现增值,并且企业在生产这些货物时已经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所以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但如果该办公用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就需要视同销售。这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企业通过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来逃避纳税义务。因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如果不视同销售,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增值税,造成税收流失。所以,判断自产货物用于办公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办公用途是否属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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