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卖掉价值70万的房子为什么会被判刑?
在日常生活中,当出现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房产并导致当事人被判刑的情况,通常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中可能的缘由。
首先,我们要明白“明显不合理低价”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这个案例中,价值70万的房子以15万出售,这显然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一种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卖房者故意以低价出售房子,目的是骗取买房人的钱财,或者利用这种低价交易来骗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比如以此来逃避债务等,就可能触犯此罪。比如,卖房者本身负有巨额债务,为了不让债权人执行自己的房产,而与他人串通以低价将房子卖掉,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还有可能涉及到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如果卖房者对该房子没有完全的处分权,比如是受他人委托保管房子,却擅自以低价卖掉,并且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那么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例如,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将父母委托其保管的房子低价出售并侵吞房款,就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另外,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这种低价卖房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债权人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卖房者的这种低价卖房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交易。
综上所述,15万卖掉价值70万的房子被判刑,往往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犯罪,同时也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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