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犯又犯罪会怎么判?


在法律中,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判决情况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定。首先,我们得明确“前科”和与之相关的“累犯”概念。前科指的是曾经因犯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而累犯则是一种特殊的有前科情况,它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五年以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界限,如果超过了五年,就不构成一般累犯。比如张三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且该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张三就构成一般累犯,法院在对他的盗窃罪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同样要从重处罚。特别累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受前后罪间隔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前后罪应判刑罚种类的限制。例如李四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多年后,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那么李四就构成特别累犯,会被从重处罚。 如果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那么前科会作为一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就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对本次犯罪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对犯罪人从重处罚以及从重的幅度。比如王五之前有过一次轻微的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多年后又犯了诈骗罪,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考虑他的前科情况,但不会像对待累犯那样严格地从重处罚。总之,有前科又犯罪的判决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