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我朋友因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抓了,我很担心他的情况。我想了解下,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是依据什么来判定的呢?是看污染的程度,还是造成的损失,又或者是其他因素?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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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而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污染行为的性质、污染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人在污染环境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等,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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