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非法集资如何量刑?


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在我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和量刑标准。 首先来说网络传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参与传销的人数、涉案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比如,如果一个网络传销组织发展了大量下线,涉案金额巨大,导致众多参与者血本无归,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再看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确定,通常会考虑吸收存款的金额、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有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潜逃等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





